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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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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3日文书字号:〔6届〕第3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4月13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6届〕第3号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 2022年04月13日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2月22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黄冈市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白莲河库区划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及岸线、陆域及集雨区三个保护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具体界线范围向社会公布。”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

第七项修改为:“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四)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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