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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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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制定机构:威海仲裁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年05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仲裁规则及仲裁机构文件
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3年第四届威海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威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无国籍人、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其依据本规则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亦应受理。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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