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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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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5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
(2015年2月5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和生态旅游业发展,加强对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文化村寨,是指自治县境内世居民族传统文化悠久深厚,并保持生态、社会、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村寨。

第四条

民族文化村寨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民族文化村寨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和发展。

第六条

民族文化村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历史文化、传统习俗保存完整,原生态形态保存完好的传统建筑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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