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制定机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9日文书字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5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15号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06月09日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并确保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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