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4日文书字号:潭政办发〔2021〕3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1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2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生活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资源化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城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相关名词解释详见附件)。具体分类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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