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国务院、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民政部
- 发布日期:1993年02月17日文书字号:(1993)政联字第1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2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3)政联字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公安、财政、劳动、人事厅(局)、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多渠道地安置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国发〔1975〕129号)精神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干部复员的对象是,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按照干部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办理干部复员的审批手续。凡自愿复员的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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