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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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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12月28日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于2003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有: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和审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3年中央预算;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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