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乡市医疗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 制定机构: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6月0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新乡市医疗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增强自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41 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9〕41 号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和《新乡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财金〔2021〕86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疗信用信息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自然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记录、采集、归集、披露、使用信用主体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或者依约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传播、使用、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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