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日照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构: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1日文书字号:日政办字〔2022〕43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9月2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日照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政办字〔2022〕43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更好保证工作连续性、实效性,推动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更加有效规范,进一步巩固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成效,持续保障改善民生,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办发〔2017〕59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20〕9号)。
1.《日照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7年9月24日,登记号为RZCR—2022—0020003。
2.《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登记号为RZCR—2022—00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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