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涉税规范性文件由新设税务机构继续执行的公告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7月0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涉税规范性文件由新设税务机构继续执行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原国地税部门的工作和职责由组建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承担。为解决国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问题,确保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有序衔接,特此明确自治区民政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在上述规范性文件调整前,由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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