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5日文书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8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第178号
《西藏自治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5月17日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2023年06月05日
西藏自治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2023年5月1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税费收入,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税费服务、协同保障、信息共享、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或者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征管)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财税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托城乡网格服务管理资源,协助税务等部门做好税费征管服务、诉求收集、政策宣传、信息采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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