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做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创建评定工作,推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提质扩面,促进我省“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办法》(川办发〔2020〕6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定组织
交通运输厅联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成立“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罗佳明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朱学雷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朱华勇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杨波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黄宇省扶贫开发局总会计师
成员:许磊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
彭涛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龙广领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
代坤宏农业农村厅宜居乡村建设协调处处长
王鹏省扶贫开发局移民安置处处长
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初步认定。
评定领导小组下设“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公室”)于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评定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许磊同志兼任。评定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评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内业核查和现场检查,审核分析评定材料,汇总整理评定情况,形成评定报告和初步评定结果等。
评定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各成员单位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报评定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评定对象
评定对象为符合创建基本条件的县(市、区)和市(州),省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县、示范市申报和评定工作。
三、评定内容
全面评价拟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农村公路发展政策支持、组织保障、制度建设、工作机制、任务完成,以及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等方面工作,具体评定指标、评定内容及评定方式见《办法》和《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分表》《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市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详见附件3、4)。
结合全省农村公路发展及评定工作实际,具体评定内容可作适当调整。
四、评定程序
(一)示范县
1.县(市、区)自查。符合“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申报基本条件且有创建意愿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财政、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开展自查工作。满足所有基本条件且自查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申请初评,并抄报市(州)交通运输局。申请材料包含县(市、区)人民政府初评申请、《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申请表》(附件1)、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自查打分表、示范县创建相关支撑材料等。
2.市(州)初评。市(州)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组织市(州)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初评。对符合要求的县(市、区),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初评推荐意见,连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初评申请、《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申请表》、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初评打分表、示范县创建相关支撑材料等一并报交通运输厅。除示范县创建相关支撑材料外,其他材料均应抄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
3.省级评审。交通运输厅联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组建省级评审工作组,对拟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进行评审。
(1)安排部署阶段:评定办公室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随机抽取确定现场检查项目清单及乡镇、村委会名单;召开省级评审工作培训暨动员布置会。
(2)核查检查阶段:省级评审工作组对拟创建的“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开展内业核查和现场检查,并按照《评分表》进行打分,形成省级评审内业核查和现场检查报告。
(3)综合评价阶段:评定办公室组织对评定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结合日常督查、暗访、信访和省公路养护统计年报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省级评审报告,报评定领导小组审议后,提出省级综合考评意见。
4.命名表彰。评定领导小组将省级综合考评意见报请省政府审定。经省政府审议评定为“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的,给予每个县(市、区)1000万元的农村公路专项奖励,并在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鼓励支持。
(二)示范市
1.市(州)自查。符合“四好农村路”示范市申报基本条件且有创建意愿的市(州),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财政、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开展自查工作。满足所有基本条件且自查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交通运输厅申请评定。申请材料包含市(州)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市申请表》(附件2)、示范市创建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自查打分表、示范市创建相关支撑材料等。除示范市创建相关支撑材料外,其他材料均应抄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
2.省级评审。参照示范县评定省级评审工作开展。
3.命名表彰。评定领导小组将省级综合考评意见报请省政府审定。经省政府审议评定为“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市”的,给予每个市(州)2500万元的农村公路专项奖励,并在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每年度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具体时间安排由交通运输厅联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另行发文通知。
五、资格复核
对省政府认定的示范县、示范市,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每年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内容及方式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复核结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因在申请评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被撤销评定的地区,奖励资金按规定收回省级财政。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创建工作,将“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作为支撑脱贫致富、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将其打造成为服务“三农”的品牌示范工程。要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要求,扎实、有序、高效推进示范县和示范市创建评定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明确成功创建示范县和示范市激励政策,加快构建“四好农村路”建设长效机制。要注重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县和示范市引领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本地区“四好农村路”发展水平。
(二)严格评定标准。各市(州)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确定的评定标准、评定内容、评定程序等要求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初评和示范市自查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坚持优中选优原则,每年选择不超过2个初评合格县(市、区)并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交通运输厅推荐,全力保障“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质量和示范效果。
(三)优化资金使用。奖励资金由相关市(州)、县(市、区)在符合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向的前提下,统筹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并报交通运输厅备案,补助标准执行现有国家和省级补助标准。
(四)注重工作实效。各市(州)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照本实施细则要求,逐项梳理并装订好示范市、示范县评定相关资料,确保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同时,要做好省级评审现场检查有关准备工作。对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地区,将取消该地区当年示范市、示范县评定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严肃工作纪律。评定过程中,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轻车简从,公正、客观、真实、科学开展评定工作。对于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一律严肃处理。
附件:1.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申请表
2.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市申请表
3.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分表
4.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市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