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1994年06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6月02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3月26日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级丽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弘扬民族历史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范围,包括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辖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大研古城、古建筑、古文化遗产遗址和风景名胜园林。
第三条
丽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坚持抢救第一、保护为主的方针,在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原来总体布局、形式、风格特点的前提下,进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必要的保养、维修、改造。
第四条
丽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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