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四川省律师协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6日文书字号:川高法〔2020〕256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2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高法[2020]256号)
省各有关单位、机构,各设区市、县(市、区)有关单位、机构: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省律师协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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