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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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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
  • 制定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16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
(2019年1月6日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探索建立示范判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示范判决机制是指本院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群体性证券纠纷是指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同一方当事人累计人数为十人以上的证券纠纷。

示范案件是指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平行案件是指群体性证券纠纷中与示范案件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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