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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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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 制定机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11月1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2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20年3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是聚居在青海省玉树地区的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玉树市、称多县、囊谦县、杂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

自治州州府设在玉树市。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把自治州建设成为富裕文明和谐美丽幸福的社会主义新玉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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