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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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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 发布日期:2003年08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3年08月1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参加国,为了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就建立两国领土之间以及以远地区的航班,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协定中:

一、“公约”,指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包括根据该公约第九十条通过的附件,以及根据该公约第九十条和第九十四条通过的对缔约双方均有效或者缔约双方均批准的对该公约或者附件的任何修改。

二、“航空当局”,中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尼泊尔方面指尼泊尔文化、旅游和民航部,或者就双方而言指受权执行上述当局目前所行使的职能的任何当局或者个人。

三、“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四条指定和许可的空运企业。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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