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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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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3年04月26日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了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特作如下决定:

一、由国务院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

二、由国务院抓紧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议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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