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
- 制定机构: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
(2018年10月30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21年10月29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管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社会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社会信用服务业的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正公开、奖惩结合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安全、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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