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制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8日文书字号:14届第2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14届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0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政府预算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等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共同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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