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2009年9月30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9日文书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5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09-09-30
第6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09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2009年9月30日修正版)
( 2009年09月30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奶产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养殖,生鲜牛奶生产、销售、收购、加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鲜牛奶,是指未经加工的牛奶。
本条例所称奶牛养殖者,是指饲养奶牛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户。
本条例所称奶站,是指为奶牛养殖者提供机械化挤奶服务或者定点收购生鲜牛奶的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奶牛饲养以及生鲜牛奶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轻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依法做好奶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奶牛养殖者、奶站和乳品加工企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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