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2015年5月20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9年08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15-05-20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2015年5月20日修正版)
(1999年8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承发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建筑工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做好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的,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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