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
- 制定机构: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30日文书字号:2021年第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2021年第2号
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的《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已于2021年4月2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4月30日
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
(2021年2月24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修复矿山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采取水土保持、生态复绿、复垦利用等方式进行的治理恢复。
第三条
矿山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系统修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建立政府主导、矿业权人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体系,协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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