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制定机构: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9日文书字号:晋医保发〔2020〕3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2月2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0〕3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市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12个月的市,减征期限为5个月;可支付月数在6—12个月的,减征期限为3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市,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各市出台的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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