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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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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3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全域旅游州,实现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国际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含塔城、阿勒泰地区)全域旅游的发展规划与产业融合发展、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资源保护与开发、产业宣传与促进、市场规范、安全与应急救援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利用自然生态、人文景观及文化、科技等旅游资源,以旅游业为区域战略性支柱产业,实现全时域、全地域、全要素的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和社会共同参与,带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旅游发展模式。

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地域旅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产业联动的原则,推进旅游业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及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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