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文书字号:川人社发〔2020〕33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2月2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0〕3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05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仲裁活动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