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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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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文书字号:川人社发〔2020〕33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2月2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0〕3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05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仲裁活动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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