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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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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8日文书字号:宁人社发〔2022〕59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1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2〕5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岗位扩就业和稳岗促就业工作部署,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精神,现就助企纾困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比例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具体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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