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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红其拉甫山口对第三国人员开放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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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红其拉甫山口对第三国人员开放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12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红其拉甫山口对第三国人员开放的换文
(1985年12月7日于北京,1985年12月10日于伊斯兰堡)


一、中方去照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申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中巴睦邻友好关系和边境地区的友好往来,一致同意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红其拉甫山口对第三国人员开放。为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开放红其拉甫山口的议定书》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一、《议定书》第二条改为:

双方同意,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红其拉甫山口对第三国人员开放。

二、《议定书》第三条改为:

双方同意,凡持有本国有效护照,并事先按规定办妥对方有效签证的中国或巴基斯坦国籍的两国人员,以及持有本国有效护照,并事先按规定办妥中巴双方有效签证的其他各国人员(与中巴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人员按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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