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09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9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贸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相互供货时对原产于缔约另一方领土的产品在征收关税、其他税收和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支持和鼓励两国有权从事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实体(以下简称“实体”)开展和促进相互间合作。实体通过谈判和签订合同实现这一合作。
实体间开展和实现经济合作及相互提供商品和服务应根据国...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