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构: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1日文书字号:烟医保发〔2022〕32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政策的通知
烟医保发〔2022〕32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保障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职职工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不变,支付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具体为: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 70%提高至 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 60%提高至 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 50%提高至 55%,退休人员在上述基础上提高 5 个百分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 1800 元提高至 2300 元,提高的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原职工大额救助金)予以支付。
以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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