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工会组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制度。
各级工会组织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组织动员各族职工积极参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为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群众生活,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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