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规定
- 制定机构: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规定
(2022年10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秩序,改善停车环境和道路交通状况,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管理、使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不能实施封闭管理,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临时场地,包括免费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停车泊位施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坚持现实需要、便民为主、合理收费作调节,科学施划、公开确定、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及消防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符合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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