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一九八六年文化交流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02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02月2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 效力状态: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一九八六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和体育等方面交往的愿望,为促进相互了解和丰富作为加深两国人民间友谊和相互谅解重要工具的社会主义文化,以利于世界进步、社会主义与和平事业的胜利,兹签订一九八五——一九八六年文化交流计划。
一、文化、艺术
一九八五年:
(一)捷方派遣由二十至二十五人组成的艺术团到中国访问演出,为期十四天;
(二)捷方送出《捷克斯洛伐克儿童图书和儿童书籍插图展览》在中国展出,为期三十天;
(三)中方送出中国漆画漆器展览在捷克斯洛伐克展出,为期三十天;
(四)中方派遣音乐家二人赴捷克斯洛伐克考察,为期十四天;
(五)双方互派由三人组成的博物馆代表团到对方考察并交流经验,为期十四天;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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