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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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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3日文书字号:新财建(2005)272号
  • 生效日期:2005年10月1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13日 新财建[2005]2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粮食局、农发行:

为切实做好我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根据我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妥善处理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历史包袱,积极推进企业改革,认真做好我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通知》(农发银发[2005]224号)有关要求,现就剥离工作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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