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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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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2日文书字号:宁人社发〔2022〕60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1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2〕6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 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 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 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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