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 制定机构: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1月16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7年1月25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6月28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0年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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