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7日文书字号:〔6届〕第10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6届〕第10号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已于2023年7月27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07月27日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7月27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专利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发明创造及其应用,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知识产权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专利工作体系和政策环境建设,保障相关经费,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重大专利纠纷调解、其他专利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区县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专利纠纷调解、其他专利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商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专利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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