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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领和推动本省行政区域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有效利用低空空域资源,加强通用航空管理,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低空空域划设与使用、飞行服务、安全监管、产业培育等通用航空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通用航空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筹协调、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便利快捷、应用广泛、制造先进、安全规范、军民兼顾的通用航空体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与军航空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建立协同运行管理机制,推进低空空域分类管理,推动构建低空目视航路航线网络,健全通用航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实施协同融合监督管理,完善通用航空飞行监管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产业高质量快速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通用航空工作,将通用航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通用航空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通用航空工作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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