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制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7日文书字号:2021年第1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21年第1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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