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2日文书字号:潭政办发〔2021〕37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1月2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潭政办发〔202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0号),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1个单位联合印发的《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办法》《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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