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 制定机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1995年3月11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月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4年2月1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2月1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境内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乡道和村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是自治县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乡道的路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村道的路产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或改变乡村公路用途。
第四条
自治县境内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分级负责。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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