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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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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
  • 制定机构: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8日文书字号:2025年第146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
2025年第146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获取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及数据,海关总署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在北京、满洲里、福州、厦门、青岛、长沙、广州、黄埔、海口、南宁海关开展报关单证及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报关单证,是指已办结海关手续(以下简称结关)并经整理归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不包括随附的单证。

二、报关单证保管期限为:减免税、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等报关单证结关后11年;加工贸易(除不作价设备外)报关单证结关后5年;除上述情况之外的报关单证结关后3年。

三、除海关失信企业以及在海关备案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无法查找且通过在海关备案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报关单位之外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报关单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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