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银监会荆门监管分局关于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支行更名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荆门监管分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7日文书字号:荆门银监复〔2018〕59号
-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国银监会荆门监管分局关于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支行更名的批复
荆门银监复〔2018〕59号
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荆门农商银行工商支行更名的请示》(荆农银文〔2018〕90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批准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支行更名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二、你行应加强业务印章管理,防控操作风险。启用新印章后,原印章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三、你行应自文到之日起10日内到我分局办理该机构金融许可证的换领事宜,自领证之日起30日内在《荆门日报》进行公告,同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及时公示,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