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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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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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