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1日文书字号:彭水府发(2011)73号
- 生效日期:2011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彭水府发(201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1〕83号)精神,为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自2011年10月1日起,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240元/人·月提高到29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1400元/人·年提高到1800元/人·年(每人每月150元);城市“三无”人员标准由300元/人·月提高到355元/人·月;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2200...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