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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化市爱国卫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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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怀化市爱国卫生办法
  • 制定机构:怀化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5日文书字号:怀化市人民政府第3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怀化市爱国卫生办法
(2019年7月5日怀化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每年四月全省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爱卫会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活动。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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