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廊坊市公安局关于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制定机构: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廊坊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2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廊坊市公安局关于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要求,就我市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