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清产核资验收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中国工商银行
-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08日文书字号:工银发(1995)164号
- 生效日期:1995年12月08日效力级别:标准、规范和指引(指南)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清产核资验收标准》的通知
(工银发[1995]164号 1995年1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清产核资验收标准》(简称《验收标准》,下同)印发给你们,并将清产核资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验收,是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各项任务,巩固清产核资成果,提高我行资产质量,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各行应根据《验收标准》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尽快拟定验收的组织领导、验收工作安排和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清产核资办公室。验收工作不能走过场,凡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需限期补课,并组织进行第二次验收。
二、各行根据《验收标准》的内容要求写出验收报告并填报“中国工商银行清产核资数据资料一览表(一)(二)”;“资产清查补充情况表(一)(二)”(表样格式年初已发),于年底前报送至总行,届时总行将组织对各分行的验收。
三、为真实反映清产核资各项数据,提高清产核资报表质量,各行上报总行的清产核资报表,在清产核资办公室、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审核的基础上,要由各行主要领导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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