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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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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11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0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贸易、经济、投资和技术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有效法律和法规,努力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经济、投资和技术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提及的合作例举包括如下:

1. 缔约双方鼓励兴办工业、农业、畜牧业和技术发展项目;

2. 缔约双方鼓励交换科技研究情报;

3. 缔约双方鼓励交换各种商品和产品;

4. 缔约双方鼓励为执行确定的合作项目互派和培训必要的技术专家;

第三条

在本协定的范围内,如缔约双方达成的协议和所签订的合同包括财政支付义务时,这些协议和合同需用双方商定的可兑换货币并按东道国通行的汇率支付。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公民和法人在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方面进行合作,这些合作包括在不同领域建立联合项目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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