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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挪威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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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挪威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12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挪威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2007)部领字第536号

挪威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挪威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78号照会,内容如下:

“挪威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挪威王国政府确认,挪威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挪威王国在广州市设立领事机构,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挪威王国在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挪威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在挪威王国设立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对方在本国设立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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